海南科技职业大学
学生考勤暨请假办法
(202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规范学生的考勤和请假行为。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二条 自每周日晚自习开始至周五下午课外活动开始时间止,每日实施考勤。节假日考勤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考勤由班级纪检委员负责执行。纪检委员需每日登记本班学生缺席状况,并经由任课教师核查签字后,于当天下午交至本班辅导员处查验登记。
第四条 学生旷缺行为分为迟到、旷课、病假、事假、早退等几种类型。辅导员依据点名材料登记的事实,将学生缺席行为进行区分后,做好登记,并上报所在学院。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五条 学生因故缺勤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大学 学院学生请销假记录表》,以此表作为出入校门或接受外出检查之依据。此请销假记录表须由辅导员开具,并注明出门日期、时间、加盖印章。
第六条 学生持《海南科技职业大学 学院学生请销假记录表》出门须在每日下午课外活动时间,并于当日晚自习前返校。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请假证明:事假,须提供家长或监护人或其他有效证明;病假,三日内持校医证明,超过三日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公假,与公假有关的主管单位负责人证明。
第八条 请假权限:1日或以内由辅导员批准;1日以上、3日或以内由学工副院长核准;3日以上、7日或以内由学院院长核准;7日以上、14日或以内由学工处核准;14日以上由分管学工副校长核准。
第九条 考试期间请假,需教务处核准并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条 学期注册期间请假,经教务处注册科核准后可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因联系就业单位或参加招聘会之请假,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十二条 伪造请假证件者,将依照学校学生奖惩办法中“伪造文书、证件”的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请假人必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并向辅导员提交请假申请。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请人代办。
第十四条 未经辅导员批准擅自离校者,以旷课论处。先行离校后由家长来函来电请假者,不论事、病,一律不予准假。
第十五条 遇不可预期或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事后须及时补交书面请假材料。
第十六条 请假期间如不能如期返校,应先出具证明,申请续假。续假者应于返校后当日亲自到辅导员处补填请假证。
第十七条 请假且晚上不在学校住宿者,须在宿管员处登记。
第十八条 在准假期限内,如提前返校,应持核准请假证找辅导员提前销假,否则以缺席论处。
第十九条 全校大型集会或节日前需请假者,除正常手续外,需经学院辅导员核准。
第二十条 星期五及次周一、固定纪念日或寒暑假之前后日,非因公及重病,原则上不得请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浏览量: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