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应征入伍

    工作管理办法

     

    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履行保护国家法定义务,投身国防事业,规范对应征入伍大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央军委、教育部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籍管理与成绩考核

    (一参军入伍服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入伍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校教务处学籍部门接到经政府征兵办审核的新生申请材料后,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2.入学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其他院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在校入伍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需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在校学生入伍前,应向学校学籍科申请保留学籍手续,经学校人民武装部审核后,报教务部门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2.入伍的在校学生,应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在新学年开学初到我校人民武装部报到,由武装部审核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学生的复学手续。

    3.服役期间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拒服兵役退兵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入伍学生,不予复学。

    (三退役学生入学或复学后,若未修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及形势与政策课程,可申请免修,总评成绩按85分予以登记。上述课程若在入伍前已修读,按实际取得分数予以登记。

    (四学生入伍服兵役期间,可向学校申请,通过网络课程学习、自主学习等方式修读课程。若所修课程性质及条件允许,学生可申请采用网络考试、撰写报告、论文、实训作业等灵活的考核方式,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按相应的考核方式进行课程考核,其课程总评成绩按实际取得的考核成绩予以登记。

    (五学生入伍服役期间,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公办院校的相同或相近课程考试,所取得的学分及成绩,按国家学分互认有关管理规定,学校予以认定。

    (六学生退役入学或复学后,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不受校区的限制,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就业服务及户籍管理

    (一在校生入伍、退役后复学,在学校完成专、本科培养计划毕业时,与当年应届毕业生一样,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届毕业生入伍,在其退役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回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办理改派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应届毕业生入伍,在其退役后,可参加学校各类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四退役学生毕业后,如果找工作困难,在学校招聘计划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到学校后勤、保卫等相关工作岗位。

    (五退伍大学生毕业后选择自主创业,学校将在技术、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征兵工作的奖励与惩罚

    (一)学校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人,由学校人民武装部负责审核报送财务处,待学生入伍6个月后予以发放,奖励经费从海口市人民政府发给学校的征兵奖励支出。

    (二)学校人民武装部依据当年度征兵工作实效对各学院进行评比,每年评出征兵工作先进学院,并进行表彰。其中向征兵工作先进学院的学工副院长发放奖励金2000元,奖励经费从海口市人民政府发给学校的征兵奖励支出;从海口市人民政府发给学校的入伍奖励金中,根据各学院的入伍毕业生人数,按照1000/人发给入伍毕业生所属学院辅导员。对当年度征兵工作推行不力的学院和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入伍时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复学后实行学费减免。补偿或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具体补偿或减免金额以入伍当年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三)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家庭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学校给予推荐勤工俭学岗位。

    (四)对于退役复学的学生在评选国家奖、助学金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五、协助落实海南省政府有关优抚政策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海口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

    (二)对参军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15000元,对参军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奖励金发放按照海口市有关政策实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三)对退役士兵的大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所需经费由海南省财政厅承担。

    (四)积极鼓励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自主创业。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额度不高于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属于应届毕业生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每人可申请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海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民武装部、教务处、学工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只适用于从本校入伍的学生,返回生源地入伍学生不按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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