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规范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丰富资助育人内涵,切实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资助、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有机结合,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琼教规〔2024〕8号)、《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教规〔202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资助体系,以资助育人为中心,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为主渠道,以勤工俭学、社会捐助、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为辅助措施,确保应助尽助。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策的原则,以“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精准扶贫”为指导,坚持物质帮扶与精神帮扶相结合、助困性资助与发展性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确保助学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学校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工作流程,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每学年根据《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1)。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书记任组长,执行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及财务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学工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团委、招生办公室、就业办公室、三圈育人教育监查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研究决定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重要资助项目,监督和检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海南省、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数据库管理,做好各类资助项目的评审、校级公示、上报等工作;组织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及资助育人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学工副院长任副组长,团委书记、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组织和审核学院内的各类资助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班级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班级资助工作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  资助类型及资助经费

    第十条  按照国家、海南省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学校给予学生以下主要形式资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海南户籍残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海南省职业教育试点项目高职阶段及高职扩招学费补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国家划拨的专项经费;学校资助工作专项经费;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捐助的资金。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海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教规〔2023〕19号)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奖助学金包括:国家类奖助学金、省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和社会捐助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类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省级奖学金主要为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精神文明奖。社会捐助奖助学金根据当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捐助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二)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由海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10000元。

    (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由海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见附件3)。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不含退役士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二)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额由海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学校根据当年实际拨款情况,结合学生困难程度,分2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一档每生每年4200元,二档每生每年3200元,每学年分2个学期发放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每学年分2个学期发放

    (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其中的一项(具体评审管理办法见附件4)。

    第十八条  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

    (一)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是海南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二)我校本、专科生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的推荐名额由海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4000元。

    (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省优贫困奖学金。申请省优贫困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5)。

    第十九条  校级奖学金包括

    (一)各学院推荐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2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

    (二)各项奖学金可多项申请,但奖励金额不重复累计发放,选取最高等级金额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6)

    第二十条  社会捐助奖助学金

    (一)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学校(学院)根据捐资单位(个人)的意愿确定资助标准并启动评审工作,需要单独组织评审的,参照国家和学校助学金的评审程序进行,学校(学院)按约定方式、用途管理使用。

    第六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二)本、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20000元(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当年度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四)学生毕业后5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从毕业后第5年的9月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利息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取得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的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部分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二)贷款学生在县(市、区)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系统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附有回执校验码);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受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由贷款学生于暑假开学后根据学校统一安排以学院为单位报送至学工处(学生工作部)。

    (三)学工处(学生工作部)根据《贷款受理证明》,在系统中录入并确认回执校验码和欠缴费用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录入信息完毕后,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四)学校财务处收到贷款后,为学生划拨学费并开具学生收据凭证。

    第七章  勤工俭学

    二十五  勤工俭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俭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二十六  勤工俭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二十七  勤工俭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学生勤工俭学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根据各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已有岗位和经费情况,制订岗位设置方案,确定每年各部门勤工俭学岗位名额;用人部门负责勤工俭学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十八  科学设置勤工俭学岗位,合理安排用数量和助学时间。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俭学而影响学习。

    二十九  岗位选拔及聘用程序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勤工俭学: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学有余力,成绩良好;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工协议,没有无故中止用工经历;

    4.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不良生活习惯

    5.班干部、青年志愿者、获得技能大赛奖项者、三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等其他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择优录取

    (二)勤工俭学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勤工俭学入职审批表》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及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入职手续。

    2.入职手续办理完成后,至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录入考勤系统正式上岗(具体入职审批表见附件7)

    三十  勤工俭学学生全勤工资为450元/月。实际工资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根据学生出勤和工作情况等进行考核发放。

    第三十一条  勤工俭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一个以上助学岗位。

    三十二  考核办法:

    (一)用人单位的考核

    学工处(学生工作部)联合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不定期对各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学生使用、教育管理、考勤考核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设岗单位,由学工作处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取消岗位设置。

    (二)勤工俭学学生的考核

    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参加勤工俭学的资格。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将进行责任追究。

    三十三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不得违反学校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章  学费补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费补偿包括: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海南省职业教育试点项目高职阶段及高职扩招学费补助。

    第三十五条  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二)资助对象为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包括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

    (三)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四)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专科生最高额度为20000元(具体资助标准与金额按照当年度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五)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六)入伍学生须及时告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学校不再录入入伍学生的贷款回执信息,县级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谢绝合同处理,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七)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八)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九)关于代偿补偿,结合《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印发时间及规定,近年不同时间入伍的学生,适用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申请标准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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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具体申请表见附件8)。

    2.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财务处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学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5.对于在户籍所在市、县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海南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创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创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补偿对象为我校毕业当年自愿到海南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创业、服务期或创业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本、专科学生,其学费由省财政实行补偿。

    (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创业,并连续不间断工作或创业满3年。

    (四)专科(含高职)、本科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五)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专科生(含高职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六)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要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递交《海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或创业3年及以上的佐证材料原件。学校每年收集毕业生申请表等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申请表中填写清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名称、代偿资金还款的指定的账户。

    2.学校组织就业办公室、财务处、学工处、教学单位等对收集的毕业生申请表等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于每年10月30日前集中报送至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申请表及佐证材料要求见附件9)。

    3.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次年3月1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初审材料组织人员进行省级审核,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谈等方式对初步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进行二次复核,确定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职业教育试点项目高职阶段及高职扩招学费补助

    (一)海南省职业教育试点项目高职阶段及高职扩招学费补助是为引导和鼓励中职毕业生有序升入高职院校,完善职业教育学生资助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含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问题,促进教育公平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海南省职业教育试点项目高职阶段及高职扩招学费补助:

    1.海南省生源地户籍或者2019年起取得海南省中专学籍;

    2.自2019年开始,参加我省高等职业学校对口单独考试招生;

    3.2019年起就读我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的中职应往届毕业生

    (三)2019年前,已入读我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的中职学生不享受此项政策。

    (四)省财政第一学年给予每生5000元的学费补助并转入第二年学费;完成学业并获取毕业证书后再给予每生5000元学费奖励。

    (五)海南省职业教育试点项目高职阶段及高职扩招学费补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1.每年9月份,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大学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学费补偿申请表》,签署《知情书》,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中专毕业证(具体申请表及知情书见附件10)

    2.学院根据学生提供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每年10月31日前报上级相关教育主管部门。

    )同一学段内,不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学费补偿、减免政策,采取就高原则进行。

    第九章  学费减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费减免包括:退役复学/入学学费减免、海南户籍残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

    第三十九条  退役复学/入学学费减免

    (一)退役复学学费减免是指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退役入学学费减免是指对退役后,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二)退役复学/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本、专科生最高额度为20000元(具体学费减免标准与金额按照当年度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四)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五)关于学费减免,结合《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印发时间及规定,近年不同时间入伍的学生,适用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申请标准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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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具体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至学院,学院根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时间递交材料。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四十条  海南户籍残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

    (一)为切实做好我校残疾学生资助工作和减轻我校残疾学生及其家庭经济负担,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残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

    1.户籍生源地为海南;

    2.持有残疾人证;

    3.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海南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245号)要求: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生源地为海南的全日制残疾学生实行减免学费和住宿费政策,按普通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每生每年减免最高不超过12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减免最高不超过1200元。

    (四)海南户籍残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应遵循以下程序:

    1.每年10月份,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凭本人残疾证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本专科残疾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表见附件11)。

    2.学院根据学生提供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上级相关教育部门。

    (五)同一学段内,不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学费补偿、减免政策,采取就高原则进行。

    第十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因家庭遭受突发变故、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学校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四十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2.家庭出现突然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3.遇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济困难;

    4.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四十三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则上每生每次不超过2000元

    四十四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表见附件12)。

    2.学院组织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签字盖章

    4.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章  绿色通道

    第四十五条  绿色通道是指学校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暂时无法缴齐学费的新生,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资助形式,是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重要保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绿色通道

    1.孤儿且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烈士子女、残疾人员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单亲家庭子女等学生

    3.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

    5.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6.其他特殊困难学生。

      绿色通道只办理学费缓缴手续,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缓缴期限。

      申请绿色通道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乡(镇、街道)级政府机关(扶贫办)证明等佐证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招生老师进行初步审核签字并指导新生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一式两份,具体申请表见附件13

    (二)学生持相关佐证材料及《申请表》前往学院审批备案,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盖章。学院审批后,由招生老师带领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应进一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符合资助条件的,通过奖助学金、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学等方式给予相应资助,确保考入我校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督促学生限期缴纳学费。

    第十二章  就业见习

    第五十条  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第五十一条  就业见习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和管理、社会参与、见习基地和毕业生双方自愿的原则,促进见习人员实现从见习到就业。

    第五十二条  我校就业见习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就业办负责学生就业见习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根据各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已有岗位和经费情况,制订岗位设置方案,确定每年各单位就业见习岗位名额;各用人单位负责就业见习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十三条  岗位选拔及聘用程序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就业见习:

    1.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2.我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及毕业学年学生(应届生和已办理离校的学生),并且未购买社会保险;

    3.未在其他就业见习基地签订过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就业见习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单位招聘见习人员上岗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就业见习协议书》要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具体协议书见附件14)

    2.携带《就业协议书》至就业办办理入职手续后,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录入考勤系统,正式上岗。

    第五十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海口最低工资标准2010元/月)。学校统一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参加就业见习不得违反学校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章  资助政策宣传

    第五十六条  学校每年要印制资助政策简介连同新生录取通知书一起寄给学生,提前让学生和家长了解学生资助政策,确保没有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上学。要多形式组织全校学生学习国家资助政策,提高学生的知晓率。

    第五十七条  要将资助政策宣传融入工作日常,特别要在新生入学教育等关键时间节点,对学校资助范围、标准、程序等进行宣传,确保没有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五十八条  要充分用好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通过举办资助政策宣讲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宣传资助政策,让学生深入、系统地了解政策内容。

    第十四章  资助育人

    第五十九条  紧紧围绕“立德树人”工作主线,坚持育人工作导向,在新生入学、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毕业生离校等关键时间节点,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诚信、感恩、励志主题教育活动。要深入学生全面了解受助学生学习、生活等情况,切实解决学生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厚植学生家国情怀,引领学生在思想和行动上讲诚信、勤励志、懂感恩。

    第六十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联动,实现物质帮助与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的有机融合;各学院要注重专业特色与资助育人工作的有机结合,结合专业特色开展资助育人工作,将资助育人活动融入日常教学和第二课堂活动中。

    第六十一条  打造育人活动品牌,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创新资助育人活动形式,切实做好学生服务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资助育人体系,打造学校资助育人品牌。

    第六十二条  在奖助学金申请发放环节,着力开展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意识;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环节,着力培养学生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进取精神;在基层就业、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工作环节中,注重培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第十五章  奖助、资助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六十三条  做好学生奖助、资助的档案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评定审核、资金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分年度建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资助工作管理流程,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加强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六十五条  申请各类资助项目的学生应如实反映本人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取消资助资格,已给予的资助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如违反规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七章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资助项目和各项资助管理工作按照各项目实施细则要求具体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

    2.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3.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4.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5.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6.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7.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勤工俭学入职审批表

    8.海南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9.海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10.海南科技职业大学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学费补偿申请表

    11.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减免残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施管理办法

    11-1.海南省本专科残疾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申请表

    11-2.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本专科残疾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备案表

    12.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13.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

    14.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就业见习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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